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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《信息技术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1-07-09 15:26 阅读次数:

为了加强和规范部门耗材管理工作,厉行节约和合理采购的原则,凡由本部门采购的耗材实行“经办人申请,部长审批,归口购买,专人管理,申报领用”的原则,结合部门实际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审批

1.各部门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填写《信息技术部零星采购备案表》或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部门自行采购申请表》,经部门主任、分管部门领导同意后,由部长负责申请审批

2.金额在一万以下,采用《信息技术部零星采购备案表》,一万以上十万以下采用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部门自行采购申请表》。

3.报销时一份交综合办公室存档,一份各部门自行存档。

二、采购

4.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,原则上通过浙江省政采云网上超市进行采购,个别特殊耗材,须在申请表上说明情况后,通过其他途径采购。

5.采购人员根据申请表进行采购,采购后,按实际支出开取发票,同时开取物品明细单,采购人员须在发票上签字。

三、入库

6.采购后,各部门建立耗材台账,对物品入库、出库等信息进行登记。

7.单件在200元以上,总额在2000元以上,采购人员需要办理耗材入库手续。

8.单件物品超过1000元的耗材,采购人员需要办理资产入库手续。

四、报销

9.采购人员在发票上签字,金额在一万以上的,执行分管部门领导、部长双签。

10.签字完毕后,将发票交由综合办公室报销。

五、领用

11.耗材入库后,应按类别、名称、型号、规格分别存放,做到陈列整齐,分类清楚。领用时要进行登记。

12. 库存耗材必须做到帐物相符,各部门建立耗材台账;每月核对帐物一次,年终进行盘点。

13.全体工作人员应爱护、节约办公用品和耗材,不得浪费和破坏,不准将购置的办公用品和耗材挪作私用。

六、其他事项参照《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执行。

七、本办法由信息技术部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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