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分院、各部门,及各实验室主任:
根据《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实验室主任考核及津贴发放暂行办法》(浙财院东〔2013〕113号)和《关于公布实验室主任的通知》(浙财院东技〔2011〕2号)文件的规定,在各实验室主任自评申报的基础上,我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了审核确认,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,现将实验室主任考核结果公布(详见红头文件附件)。
请相关分院根据实验室主任考核工作量和具体分工情况自行分配,同时,纳入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,等值计入“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标准”中“C教学建设与研究”—“C1教学建设”—“教学实验室(实习基地)建设”分值。
具体联系人:童晓波,联系电话:87571503(9211503)。
特此通知。
教育技术中心
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